一、适用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的;
5.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机构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办事流程
如持证人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级经办机构或基层服务平台应将其《就业创业证》收回,并在系统中做注销登记。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